結論: 清遠凱榮德玻璃纖維有限公司主要生產玻璃纖維布,屬于玻璃纖維和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制品制造業,依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安監總安健[2012]73號)規定屬于職業病危害較重的項目。 一、存在的問題: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完善; 2、未按規定每年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3、職業衛生檔案不完善; 4、未按照要求在網上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 5、未見公司關于職業衛生方面的事故演練記錄;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設置不全。 建議: 二、組織管理 1.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9號)第19條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要求,其內容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資料;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2.定期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體檢人數、項目、周期應符合《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要求 3.健全職業衛生檔案,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第47號)第三十四條對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要求,其內容包括: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4.按照要求在網上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 5.定期開展職業衛生方面的事故演練并保留記錄; 6.按要求對存在職業病的崗位,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二、防護設施 1.加強維修、保養、巡檢避免滴漏現象; 2.織造車間車間設置吸音墻/窗,或其他降低噪聲的設施; 3.完善警示標識牌。 三、化學品采購環節職業健康安全評估與管控內容 1.該公司應對原輔料供應商進行定期評估,對購買的原輔料進行跟蹤; 2.對購買的原輔材料與上一批次進行成分比對。 四、個體防護 1.根據《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當勞動者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場所時,應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勞動者暴露于85dB≤LEX,8h<95dB時,應選用護聽器SNR值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勞動者暴露于工作場所LEX,8h≥95dB的應選用護聽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時佩戴耳塞和耳罩。1期織造一車間、1期織造二車間、2期織造車間員工應選用護聽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時佩戴耳塞和耳罩,其他崗位應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 2.加強督促、培訓使員工能自覺、正確的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現場勞動者的需要,配備相關個人防護用品. 四、持續改進 1. 定期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確保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行,如防護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應及時進行檢修。對生產設備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強)度。 2. 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第47號)第二十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3.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4. 工藝流程、原輔物料、防護設施和工作時間等條件發生變化時,職業病危害因素會發生變化,需另作評價。 |